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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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