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苏州律师 > 律师文集 > 建筑工程>正文
分享到: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指的是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的最低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责任承担规则总的来说就是保修期限内,在保修范围内如果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找法网提醒,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责任承担规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责任承担规则如下: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承担质量责任。

  4.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免责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免责情况如下:

  1.如果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使用不当,如装修破坏建筑承重结构、擅自改造管线等造成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无须承担保修责任。

  2.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应纳入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内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扫一扫关注苏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