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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地基基础结构计算机辅助设计TBFECAD》?熂虺芓BFECAD?燰2.0软件系北京建业工程设计软件研究院?熞韵录虺平ㄒ笛芯吭海牽?发完成。1996年4月16日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登记号为软著登字第0001219,著作权人为建业研究院。《土木工程地基基础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V1.0?熂虺艶CAD?牐?著作权人为北京理正软件设计研究所?熞韵录虺评碚?所?牐?软件登记号为软著登字第0001736号。1997年1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出具了??97?牼┒?证内字第85号公证书,公证书对建业研究院购买FCAD软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但购买的软件未交公证处保管,原告提交法庭时尚未有公证处加封。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FCAD演示软件??1/4—4/4盘?牶鸵环堇碚?系列软件试用合同书。被告称其从未销售过FCAD演示软件??1/4—4/4盘?牎=ㄒ笛芯吭阂陨桃得孛芪?由,未向法院提交其客户名单的来源。理正所等提供《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录》上下册,证明其客户名单来源。  原音于1992年6月至1995年5月在建业研究院任办公室主任兼院长助理。1995年6月至理正所任副所长。  高晓军于1994年6月至1995年5月在建业研究院任高级程序员。其工作为计算机软件设计及编程。1997年7月高晓军与原告达成协议提前调离,到理正所任副所长。建业研究院提交的高晓军调离报告的文本中载有“高晓军保证离职后不泄露本院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呈报院领导批准”字样。而在高晓军提交的调离报告文本中没有上述的字样。高晓军基于双方所举证据在关键条款上差异甚大,请求法庭做笔迹鉴定,由于建业研究院不能提供原件,笔迹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胡捍军于1993年5月至1995年5月在建业研究院任高级程序员,其工作为计算机软件设计及编程。1995年7月离开建业研究院到理正所任副所长。在建业研究院提供的聘用协议书文本第6项中规定,乙方在调离甲方单位,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技术推广市场有关的一切不正当的竞争活动。而胡捍军提供的聘用协议文本未载明此条款。在开庭时,建业研究院对胡捍军所提供的协议书文本也予认可。  陈卫于1993年5月至1995年5月在建业研究院任职为高级程序员。其工作为计算机软件设计及编程。1995年7月离开建业研究院到理正所任副所长。建业研究院提供的关于陈卫聘用协议书,在条款上与陈卫提供的协议书差异甚大。在开庭时,建业研究院对陈卫所提供的协议文本予以认可。  理正所为1995年5月成立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其股东由原音的妹妹原杨、高晓军、胡捍军、陈卫组成。该所主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咨询、建筑工程技术咨询。该所成立后,开始研究开发FCAD软件,后投放市场销售。  通过公证处公证的FCAD软件演示版,放在建业研究院处未加封存保管,对该软件试用合同书尚未公证。致使在案件审理中,呈现出公证的FCAD软件和理正所软件试用合同书所述载体数目不符的情况。建业研究院亦不能提供理正所的可运行软件,法庭尚不能进行审理本案所必须的技术勘验。  原告建业研究院诉称,其分别投资2000多万元和200多万元,研制开发的TB-SACAD和TBFECAD软件。两软件分别有客户1200和130余家。理正所是于1995年5月注册登记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其股东四人均是曾在我院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个自然人被告违反保密条款的规定,组建理正所,私下招用我院聘用的博士生,开发与我院TBFECAD软件功能完全相同的地基基础FCAD软件,利用我院原办公地址、业务联系电话及销售渠道与我院的客户进行联系,以低于原告的价格进行销售。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我院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名誉和经济损失15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原音、高晓军、胡捍和陈卫辩称:四个自然人被告没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不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故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本案应属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另外,原告提供的胡捍军、陈卫的聘用协议书、高晓军离职的报告、《员工守则》、《专职和兼职软件技术人员管理规定》是原告方修改过的虚假证明。被告理正所称,原音等人均以正当方式离开原告处到其单位工作,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合法;理正所租用办公用房,虽曾系原告使用,但是租用办公用房与侵犯商业秘密无关;原告指控我方使用其业务电话一节与事实不符;被告销售软件的价格低于原告的软件销售价格而不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软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推广和销售产品的渠道,是根据《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录》进行的,此名录属于公共信息,非建业研究院独有;理正所开发的FCAD软件与建业研究院设计的TBFECAD软件功能相同,不能说明被告就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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