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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5执行日期:200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四种方式。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五条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担工程。  第六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定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报市建管局核准备案。  第七条 投标担保额度为投标总价的1%。  第八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单位可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第九条 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定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定金返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定金;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定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第十二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额度为:  (一)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为合同价的15%;  (二)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10%。  第十四条 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的,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支付赔偿。  第十五条 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业务不得挪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提倡采用同业担保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单位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二、三级资质企业可以为低于本单位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四级资质以下的企业(含四级)不能提供担保。  (四)母公司可以为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同业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者多家企业交叉互保。  第十七条 对于一些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时,可以由若干保证人实行共同保证,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额的,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金额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业主支付担保,其实质是业务的履约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要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由业主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 业主支付担保应是全额担保。现阶段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否则,施工单位可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后须报市建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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