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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以招标人的名义,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发包。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等级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甲级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3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3、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擅自越级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厅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和发证。  2、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厅审批和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3、丙级招标代理机构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批和发证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代理机构: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代理机构: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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