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苏州律师 >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正文
分享到:0

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若干思考

吕晓丽 吉林大学2002级法学系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针对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以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制止。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

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

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

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

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

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 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③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为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扫一扫关注苏州律师